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国际交流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运行,协会本着合法化、规范化、实体化的原则,从会员单位中筛选出部分项目给予支持与帮助,以促进我市教育国际化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的项目,按照项目库模式设立管理。

第三条 本着突出重点、兼顾长远的原则,积极促进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拓展,注重硬实力的提升和软环境的改善为目标。

第四条 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贯彻科学与民主的思想,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专家和机构法人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入出库管理,鼓励创新,提倡协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协会是项目库的指导部门,协会项目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和协会研究院负责受理项目申报、专家咨询、项目入库等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项目入库过程中的科学与民主,专家库的专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不同单位推荐、协会邀请组成。专家按领域分工,协助协会对项目的入、出库咨询,参与项目各重点环节的咨询、监督和评价,并承担本领域发展战略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定期提出本领域项目的调整和改进建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入库申请,需按统一格式提交书面申请、电子资料并交纳一定数量的项目咨询审查费。

第八条 申报单位的申报书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协会项目中心。

第九条 项目中心常年接受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专家咨询会。

第十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及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导向;

2.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是工商、民政合法注册的经济实体,有从事该项目的经验和实力;

3.项目有可行性论证、且具备明显优势;

4.项目运行有人员、场地、资金、环节等保障;

5.原则上,项目已实际运行1年以上;

6.境外合作对象为较高水平的机构和院校;

7.项目实施的各流程和程序清晰,各环节把关科学严谨;

8.项目收费合理、市场反馈较好;

9.与协会签订《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章 项目咨询

第十一条 项目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表格填写是否准确、完整,项目的内容要点和项目的意义是否明确等。

第十二条 项目中心将初审合格者的材料和咨询表送咨询组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组对项目的咨询分两个阶段,根据项目情况也可以直接选择会议咨询:

第一阶段:通讯咨询。项目中心在咨询会议召开前10天将项目申请材料要点和初审意见提交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少于3名)进行通讯咨询,专家提出具体的评议意见。

       第二阶段:会议咨询。项目中心向出席会议的专家提供申请材料要点、初审意见和通讯评议意见,组织申请单位进行答辩。专家咨询会议应就申请项目的前景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对项目进行表决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咨询的内容:

1.合法性:审查项目单位的相关资质及项目是否合法。

2.安全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及涉及意识形态安全。

3.合理性:项目已正常运行至少一年以上,审查项目是否合理、预期目标、具体措施、评价方式。

4.真实性: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的实施条件是否真实,项目实施目的、对象、方法等是否真实有效。

5.可实施度:审查项目列举事项能够实施的程度,避免空中楼阁似的虚假项目出现。 

6.社会效益: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状况,防止危害社会的项目借协会之手进行实施。

7.经济效益:审查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减少烂尾项目的出现给协会带来负面影响。

8.社会影响;审查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杜绝影响协会形象或声誉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中心汇总专家咨询意见后将推荐的项目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入库

       第十六条  推荐的项目公示期满后,项目中心与项目申报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推荐项目交协会网宣部入库——协会网站(项目超市)上发布,同时在协会公众号上发布;

       第十七条  协会对入库项目提供相应的支持并按照项目收入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入库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到期6个月前,项目机构或企业应申请复评,以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中的不足或满足新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与项目单位达成的支持协议:

1.冠名支持:入库项目如需要可以协会名义开展介绍,协会对项目提供相应的冠名支持。

2.政策支持:根据需要协会可协助项目单位向相关政府机构争取合理合法的政策支持,使项目在法律政策支持下阳光健康的运行。

3.协调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需要协会配合协调的,由协会组织相应的人员出面协调,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4.宣传支持: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协会根据情况发掘亮点,搜集热点,提炼焦点,与广电文宣部门衔接进行宣传报道,扩大项目知名度和影响力。

5.专家支持:对于实施单位专业力量不足的项目,协会可根据项目需要协调组织相关的专家团队提供专业支持。

6.协作支持:对于个别实施单位在实施中缺乏相应的实力的情况下,协会可协调相关会员单位入股、融资、联合等项目协作,使项目得以稳健发展。

第二十条 入库项目应每年向协会缴纳项目服务费,服务费的金额根据服务内容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收取的服务费,用于协会正常运营、专家咨询服务费和设置奖励基金。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年将组织对运营良好的项目进行表彰,并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上公示,同时推荐给有关媒体。



第六章 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运营机构或企业在项目运营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自行承担有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申报机构或单位需要开展该项目的,协会可以提供合作的渠道支持,具体合作事宜另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实施项目的机构需与协会签订《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公约》,共同维护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协会有权对实施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机构或单位有义务提供项目运行中的原始数据和成果数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展过程所形成的各类档案应按协会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料和档案的保密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出库

第三十条  项目运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必须作出库处理。

1.出现了涉及国家安全及人员安全事件;

2.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因本机构或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的;

3. 机构或企业负责人受到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

4. 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 宣传或合同承诺文凭不能获得教育部认证等事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鼓励社会对获得推荐的项目或机构进行监督,发现有第三十条情形,以及其他违法或违规的行为的,有权举报和投诉, 协会将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入库满二年而未能实际运行的项目,协会有权对该项目作出退出项目库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项目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咨询指标(试行)

附件2: 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公约

 


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2020年12月30日       

微信截图_20210112105756.png


附件2:

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为规范我市从事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构和企业行为,维护我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市场秩序,国际化交流与合作质量,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国际化交流与合作健康发展,特制定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所指机构和企业,是指取得协会会员资格并经工商年检的合法机构或企业。包括市外入渝的机构和企业。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构和单位签约后,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项目咨询服务中心与自律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开展工作,(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机构和企业,自律委员会应按《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相应条款,采

取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构或单位开展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管理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相关机构或企业靠质量、信誉、专业等优势参加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守合同,重信用。

第七条 开展业务活动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 

1.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夸大机构或单位资质等级注册资金;

2.未经协会允许,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组织培训等;

        3.国(境)外合作院校发放的文凭不能取得中国教育部认可的,不得在招生信息中宣传涉及学历证的相关表述。

第八条 尊重人才,以人为本。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继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法规,不断提高从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 建立健全机构或企业内部人员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树立机构或企业品牌意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确保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签约机构或企业自觉接受自律委员会工作检查。不得阻挠、拒绝自律委员会及工作人员进行正常调查取证等工作。遵守本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意识,交流经验、相互
学习、相互支持,共同进步与发展。


笫三章 附则

        笫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由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按照本公约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建立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登记查询制度,对每次违反《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公约》的处罚情况予以实时登记,并建立诚信档案以便相关单位实时查询。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公约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笫一章 自律惩戒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自
律委员会负责登记备案、受理举报等工作。 
        自律委员会成员与违约事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
回避。 
        第三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的第1款规定, 经查实行业内通报批评,当年综合信用评价为0分,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两年内不能参加行业评优评先以及综合信用评价,并由协会将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的规定第2款规定,经查实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当年综合信用评价扣10分;责成书面检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五条 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的规定第3款规定,经查实行业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当年综合信用评价扣10分。责成书面检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六条 违反《自律公约》,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责令一个月内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当年综合信用评价扣5分。 
       第七条 经检查,机构或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建全者,给予批评,当年不能参加行业评优评先。 


    笫二章 执行程序

        第八条 违约备案调查 
        1、登记备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违约时,均应及时登记备案。 
        举报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书面举报,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电子邮件举报,应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2、调查取证 
        自律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介绍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有关单位应在笔录上盖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有关人员应签字并盖指印。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九条违约处理规则 
      1.自律委员会调查人员将调查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举报案件,提交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 
      2.自律委员会会议由3/4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3.自律委员会应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 
      4.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参会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5.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6.当事人如对自律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7.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8.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自律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惩戒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十条 惩戒执行 
     1.《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2.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约机构或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律委员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业自律公约》经机构或企业签约后同时执行。

                                

                                                                                                                                                           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2020年12月30日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咨询热线

023-6711523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