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

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章程(第五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文名称为重庆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缩写为CQEAIE。 

第二条  协会性质 : 协会是由重庆市教育界具有主体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国际交流工作的院校、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咨询服务机构、教育中介服务机构、教育研究机构等同业单位,以及同行专家、学者等同业人员自愿发起或参与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会徽:在一个杯状体里,上部有英文缩写“CQEAIE”字样,中部和下部各有一个互为关系的异型图,意为中国需要世界,世界需要中国。

第四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领行业发展,创新行业治理,服务行业成员,增进交流协作,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坚持教育对外开放,积极推进重庆市教育界与世界各国(地区)教育界的交流与合作,搭建立足重庆、辐射西部、联系世界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双向服务平台;促进重庆市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协会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

第六条 协会通信地址(办公地点):重庆市江北区欧式一条街兴隆路20号  邮编400020;网址:www.cqeaie.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协会业务范围包括:行业引领、行业项目服务、行业智能化服务、行业治理和会员维权等。

第一节  行业引领

第七条  做好行业政策与市场引领:

(一)开展调查研究, 分析行业发展态势,提出行业发展意见,谋划行业建设思路和重大项目,培育行业新模式、新业态,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二)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开展行业评估论证,发布市场信息,组织开拓市场;

(三)收集境外教育信息,研究国际教育交流发展动态;

(四)积极关注跟进党和国家教育国际化重要信息、重大部署;积极配合政府职能转移,在承接政府购买有偿服务中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第八条  做好行业宣传激励

(一)大力倡导行业新风,引导行业单位积极开展创新争优活动,培育行业先进典型,提高国际教育职业荣誉感、使命感;

(二)建立表彰奖励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行业表彰、奖励工作;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奖励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注意人文关怀,传递行业温暖。建立行业优秀会员单位负责人、优秀国际教育工作者、工作骨干的考察、学习和休养制度;关怀慰问会员特困人员及因公伤病者;

(四)注重多渠道、多途径社会宣传工作,增强行业自信,增强社会认同感;

第二节  行业项目服务

第九条  围绕教育国际交流主线开展行业项目服务

(一)加强重庆市和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各级各类学校间建立和发展校际联系,搭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双向服务平台;

(二)开展教育国际化相关人才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包括与境外教育机构、院校合作开展各级各类教育人才的教育培训;

(三)举办多边或双边教育国际会议、研讨会和展览会;

(四)承办境外机构的教育资助项目;

(五)聘请境外教师和专家来渝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

(六)组织重庆教师赴境外任教或研修;

(七)组织境内外师生和教育工作者往来学习、考察、访问;

(八)协助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游学、夏(冬)令营活动。

(十)组织学生赴境外参加竞技与比赛;

(十一)开展中外交换生项目等学生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出国留学咨询服务;

(十三)承办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申请;

(十四)承办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的政府购买有偿服务项目;

(十五)为会员、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涉及教育国际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资源、产品和国际教育服务等咨询、策划和调研论证服务;

(十六)筹集教育国际交流基金,服务行业发展;

(十七)编辑出版介绍重庆教育对外交流出版物;  

(十八)承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国家汉办等机构授权或者委托的民间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和其它事项;

(十九)依法承办协会宗旨相符的其他业务。

第三节  行业智能化服务

(一)提升行业企业(单位)经营管理智能化水平,应用互联网+教育国际交流新技术增强行业服务效能;

(二)创办会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搭建行业智能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包括:教育国际交流资源平台、咨询平台、评估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第四节  行业治理

第十条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治理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诚信服务体系、教育国际交流服务单位(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发布行业服务成本指数等行业自律机制;

(二)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设立行业自律委员会,制订会员管理办法、诚信经营公约、奖励惩戒措施,设立“诚信经营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行业评估,督促行业单位依法活动、诚信经营;

(三)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机构)。指导行业民间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正面导向和提高凝聚力战斗力的组织作用;

(四)加强行业单位(企业)教育培训。搞好行业的职业道德(操守)培训和职业技能(专项)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行业队伍整体水平;

(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工作。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做好行业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审核和考察(考试),做好行业单位(企业)相关资质初审、论证,做好对境外来渝交流合作的相关组织、专家学者、教师等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验证核查工作,做好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安全管控与服务。

第五节  会员维权

第十一条  搞好维权协调,维护会员权益

(一)设立法律事务咨询中心、建立行业维权机制,维护行业、会员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咨询,反映行业诉求,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分析汇集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反映行业合理诉求、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发挥协会在行业与政府沟通协调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和履行协会章程;

(二)愿意承担协会给予的任务,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协会工作;

(三)诚实守信,无失信异常记录;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本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推荐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三)协会秘书处审核;

(四)会长批准;

(五)颁发证书、证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依协会章程可以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规范;

(二)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行业有关发展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自觉接受协会的工作指导、评估与监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处分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调查核实,根据会员违规违纪的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协会分别给予约谈质询、警告、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劝其放弃资格、劝其退会、除名等惩戒或依法移交会员所在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被劝其放弃资格、劝其退会或除名的,须及时收回相应证书,证牌;对不交回相应证书、证牌的,将在协会会刊、杂志、微博、微信、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核查无违规惩戒情形的,同意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书、证牌。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3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个人会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的以及在协会设置的分支机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为规范会员会籍管理、日常管理,提升为会员服务的水平和效能,适时制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组织机构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事业发展和服务会员需要内设若干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权属实体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特聘专家。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协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八)决定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和自愿退会;

(九)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十)决定协会内部机构设置;

(十一)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二)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三)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五)制定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六)制定行业自律制度;

(十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八)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及以上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秘书处、

权属实体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会长办公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处理协会日常重要事务和突发性事项。秘书处是会长办公会的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办事机构,分别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办公会每月或按需召开一次,处理协会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向理事会提交会员吸收或除名的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交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报告;

(六)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办理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发放新会员证书和证牌;    

(七)制定和执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项。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权属实体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一)为提高会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和项目实施,协会设立相应的研究咨询、运营经营、法律外事等权属实体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二)专家委员会根据专业需要可分设若干专家组。专委员会的成员,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发给聘书。专家委员会任务:接受协会建设发展与行业导向等重大问题的咨询,提出科学决策建议;承担所在单位与协会合作项目的有关事项;承担协会项目研发、技术咨询、成果转化和质量控制;承担协会学术研究、专项评估、年度审验等专业工作。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提出对下一届协会工作规划的建议;

(三)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监督协会各项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和实施;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六)代表协会会见有关方面重要人士,商谈有关重要事项;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会长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责;

(七)批准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任命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九)做好协会组织、制度等自身建设及协会运行发展的外部生态建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必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有效。形成决议的,由会长审阅,签发。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协会各部门以及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请会长办公会讨论,会长批准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报请会长批准;

   (五)决定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受会长、副会长的委托,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事业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指依法成立的分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七节  设立监事和行业自律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协会内部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发现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要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设立行业自律委员会:

(一)负责指导、监督行业成员的执业行为,受理、核实、调处会员、客户、从业人员或社会人士投诉、举报事件或会员间执业纠纷,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和公约的行为。

(二)制定表彰奖励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行业单位、班组和优秀从业人员,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奖金。对特别突出的,向社会媒体宣传,报请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建议予以表彰。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行业成员,推动行业向正确方向发展。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选举负责人时,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协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固定列席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协会根据需要应适时建立共青团、工会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协会根据需要适时吸纳未开展党建工作的民办会员单位开展党建工作。非党员协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专项拨款和资助;

(二)国内外的资助、捐赠;

(三)开展政府购买有偿服务项目和有关部门安排、政策指令等纵向项目收入;

(四)开展行业性、市场性等横向服务项目收入;

(五)会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协会依据业务范围、工作成本以及行业管理等因素收取会员单位和个人的会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必须的工作经费、人员薪酬和福利,必要的办公和服务保障条件的改善;

第五十六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协会分支机构另设立独立法人资格机构的执行相关法人机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协会对章程若干原则性规定,可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注:2017年11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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