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选派办法


2021年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国家急需的农业农村应用型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21年将继续实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

第二条 2021年选派计划为200人,重点选派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少量访问学者。具体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为:

1. 访问学者:3-12个月。

3.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

4.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四条 面向设有乡村振兴研究院的高校、农业特色高校及科研院所实施。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关单位围绕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立项。

第五条 采取“先立项,后选人”的办法。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条件推荐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录取。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聚焦乡村振兴人才培养,立足国情、农情,结合本单位的优势、特色学科统筹规划本单位农业农村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经单位(校级)主要领导签字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所申报项目应充分体现本单位在农业农村领域实用专业人才培养及发挥作用方面的思路、举措,代表本单位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的实力与水平,强调精准选派和结果导向,重点支持定向选拔、派出和就业的全链条模式,要求学生学成回国后学用一致,在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切实发挥作用。

第八条 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应依托本单位的对外合作交流渠道选派项目人员。国外合作单位须为农业领域世界一流或以农业为优势特色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实验室。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第九条 每单位可申报1个项目。重点培养农村基层管理人才、农村公共服务人才、农村规划类人才、专业性急需人才等四类人才。

第十条 鼓励各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除国家留学基金外的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留学单位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收取学费,有关单位应承诺承担学费,学费不得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于2021年9月1-1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sa.csc.edu.cn),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上传单位公函、单位主要领导推荐意见、双方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于2021年10月公布获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主要依托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执行和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执行中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终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1年为9月1-10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的项目,将终止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1年为9月1-10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项目总结应包括三年来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第十六条 对于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须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同时上传项目总结,申请流程及时间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具体参见本办法第二章)。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


第四章  人员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对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申请时应具有意向性工作单位。

第十八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访问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

第二十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函。

第二十一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https://www.csc.edu.cn/article/1937)。

针对申请访问学者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WSK/TOEFL/IELTS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第二十二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2年。


第五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获批项目及申请条件,结合本单位申报项目中制定的具体选派办法,包括申请条件、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选拔。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方可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四条 4月1-10日,往年获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被推荐人员申请。新项目获批后,各单位组织被推荐人员于次年4月1-10日申请。申请人应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各单位应于4月20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书面材料由各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后确定录取结果。

第二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6月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公布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该平台查询,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录取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次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八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对其进行行前集训,加强道德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在留学人员出国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指导,保持定期联系,确保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及时对留学人员的成果、效益及问题进行总结,留学人员毕业后到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就业情况和比例将作为效益评估的决定性指标。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等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在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就业。回国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来源:国家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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